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642号
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七路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45778U。
法定代表人:汤淑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董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323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投保了相应诉责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