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品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品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9375号 原告:重庆品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二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7456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市场路5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689225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品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辰公司)与被告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鹏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品辰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24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鹏盛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未提供相关设计成果确认材料,涉案项目未竣工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且双方未进行合同价款结算。2、询证函未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及合同结算,并非结算和支付凭据。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2019年3月1日,原告品辰公司(乙方)和被告鹏盛公司(甲方)签订了《长沙·******洋房住宅公区设计合同》,约定由品辰公司对位于长沙空港新城金阳大道的长沙·******洋房住宅公区××室内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款+税金(6%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9240元。付款进度根据装修设计进度支付,尾款付款时间为本合同装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提交施工图满三个月或者合同签订满三个月,甲方也应在期满后15天内支付尾款。 2、2022年3月25日,原告品辰公司向被告鹏盛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该函第5***“长沙·******洋房住宅公区设计项目”合同总金额为69240元,原告品辰公司已收款62000元,已开具发票69240元,被告鹏盛公司尚欠7240元,并备注本项目设计已全部完成。被告鹏盛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确认并注明账目相符,设计成果属实。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长沙·******洋房住宅公区设计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品辰公司提供相应的设计成果后,被告鹏盛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通过《企业往来询证函》确认涉案项目已设计完成,被告鹏盛公司尚欠原告品辰公司7240元。被告鹏盛公司抗辩认为《企业往来询证函》并非结算依据,但被告鹏盛公司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确认项目已完成及相应的欠款情况,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排除《企业往来询证函》作为结算的方式,故被告鹏盛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原告品辰公司要求被告鹏盛公司支付7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品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7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旷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