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1民初280号
原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雪松巷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6450266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9年8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系该单位项目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小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