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91-2号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褚堂乡八里刘村。
法定代表人董红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博、田苗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城南新区(和幸路西段北侧)。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豫1728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2日,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