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91-1号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褚堂乡八里刘村。
法定代表人董红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博、田苗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城南新区(和幸路西段北侧)。
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3732.5元,由原告遂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