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金鼎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91号
申请人: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褚堂乡八里刘村。
法定代表人董红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城南新区(和幸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瑞佼。
申请人遂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上述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益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