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5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9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