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信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女,成年人,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告柘城县财政局,住所地: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宋烈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文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冰,经理。
被告商丘信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65259494K。
法定代表人王飞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柘城县财政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豫1403民初156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