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办事处与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民初7102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40766H。
负责人:何贤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银,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129337。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27445.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得原告的招标项目,项目名称“***社区服务中心及江南片区党员服务中心装修工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6日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建面1586.58平方米,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805000元,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分三次支付工程合计764750元,占工程造价的95%,未支付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时结清余款。重庆市万州江南新区审计局于2015年1月12日委托重庆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项目送审金额为859981.39元,经重庆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现勘、计量计价等工作,于2015年3月初形成初步审核结果,该项目初审结果为677554.91元,审减182426.48元。对该审计结果,被告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基于该审计结果,原工程造价应为677554.91元,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764750元,已多支付87195.09元,包括退还的质保金40250元,合计127445.09元,恳请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多收款项。
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催请核对工程量的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银行转账凭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6日,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805000元。还约定了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等内容。在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原告分四次支付被告工程款805000元。该工程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2015年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审计局委托重庆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8年8月30日,重庆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催请核对工程量的函》,再次提请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完成该项目的核对工作。2020年4月21日,重庆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渝华明审(2020)59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金额为859981.39元,审定金额为711063.86元,审减金额为148917.53元。核减原因为:1.送审结算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重复计算,核减69100元;2.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因缺少核价资料暂作核减处理,核减65300元;3.少量工程量差异、结算方式差异等核减14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将“××××装修工程”交与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工程价款805000元(包括退还扣收的保证金40250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重庆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审计局委托作出渝华明审(2020)59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711063.86元,该报告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应予采信。据此,原告实际多支付给被告工程款93936.14元(805000元-711063.86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主张的判令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93936.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多支付的工程款93936.1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重庆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熊 燕
人民陪审员  杨继萍
人民陪审员  瞿小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平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