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民初1047号
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电子街2号楼第4户。
被申请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驻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被申请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以南、四平路以西2号楼3号三层。
原告***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