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保908号
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泉北巷168号3号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常荣花
被申请人: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乙烯厂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传文
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0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以(2019)淄仲裁字第00285号提交函提交我院,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0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40元,由***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