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阜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5民初1768号
原告***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荣花,总经理。
被告山东阜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阜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2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2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