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迅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财保28号
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泉北巷168号3号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常荣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东,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曹永刚
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以(2019)淄仲裁字第00282号提交函提交我院,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0元,由***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相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