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5572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台鑫重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晓燕
书记员  李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