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25民初3196号
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5元由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灼
审判员 张克家
审判员 刘 耀
书记员 郝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