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财保62号
申请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东部湾游艇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4,555.83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担保金额974,555.83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东部湾游艇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4,555.83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平阳丹柯
法官助理 李 春 雨
书 记 员 施 文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