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民初928号
原告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东部湾游艇会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45.55元,减半收取计6772.78元,由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平阳丹柯
审 判 员 李 立 菲
人民陪审员 高 桂 花
法官 助理 李 春 雨
书 记 员 施 文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