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民终120、121号
上诉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通纳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会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2、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波通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瑜,被上诉人游艇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蒙、林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波通纳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起算点为:83,581.83元自2016年10月3日、27,860.61元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算利息;诉讼费由游艇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二期工程于2015年9月2日完工,但游艇会公司一直拒绝验收。游艇会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二期)》中载明的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足以证明该工程已于2015年9月完工。游艇会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使用了二期工程,其实际使用该工程之日应当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波通纳公司有权主张游艇会公司自2016年10月3日起支付工程款83,581.83元的利息。(二)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包含水下打桩工序的认定有误。游艇会公司曾在2019年10月16日本案一审庭审时确认打桩工序并非由波通纳公司施工。(三)一审判决关于合同无效后各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划分不当。游艇会公司作为发包方,负有义务审查波通纳公司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游艇会公司对涉案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游艇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波通纳公司的上诉请求。波通纳公司关于调整利息起算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游艇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支付违约金475,557.56元,诉讼费由波通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有误。涉案二期工程系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并不涉及土建等与建筑工程施工内容,本案应为销售及安装合同纠纷。(二)《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合法有效。(三)波通纳公司应向游艇会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罚款587,000元,该金额已超过游艇会公司未付工程款的金额,故游艇会公司无需再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工程款。(四)一审法院未对合同无效的问题作出释明并要求当事人对此进行举证,审判程序错误。
波通纳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游艇会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本案为码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二期工程属于在海上施工的建设工程。(二)波通纳公司具有施工能力,对合同无效没有过错。(三)游艇会公司应向波通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波通纳公司并未延误工期。游艇会公司此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从未提出波通纳公司延误工期的问题。(四)一审法院已在庭审时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合同无效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一审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波通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游艇会公司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3日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判决游艇会公司向波通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1,442.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3日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诉讼费由游艇会公司负担。
游艇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决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罚款475,557.56元,诉讼费由波通纳公司负担;如果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则游艇会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损失475,557.5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日,游艇会公司与波通纳公司签订《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约定游艇会公司委托波通纳公司完成莲花山浮莲岗水道码头二期混凝土浮桥的施工与安装工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如下:承包方式为波通纳公司实行全面施工承包管理,以承包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工期、水电安装的形式进行项目总承包,自负盈亏;合同总价为557,212.20元(含税),采用综合固定总价形式;波通纳公司为具有相关浮桥设计及安装经验的成熟承包商,合同确定承包单价时,已充分熟悉施工图纸、水文资料并详细考察了现场情况,清晰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除签证和设计变更外,结算时总价一律不作调整;发生设计变更或签证时,如果清单中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单价,套用清单单价;如果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单价,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开工时间暂定为2015年7月8日,具体时间以游艇会公司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7日;为确保游艇会公司工程总进度,波通纳公司应无条件服从游艇会公司在各个施工工序上的协调;工期延误处罚为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罚1000元(因游艇会公司原因造成停工,经游艇会公司签证,工期可顺延);游艇会公司在合同工期内发现波通纳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游艇会公司将及时向波通纳公司提出书面整改通知,经过两次整改仍无改进,游艇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波通纳公司退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波通纳公司承担,游艇会公司有权加一个班组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为本工程评定标准为合格工程,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广东省相关标准、技术规程要求或业主指定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验收,确保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设计图纸、设计院提出质量和验收标准,若波通纳公司造成质量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需按游艇会公司要求返工至合格标准,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波通纳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5日内,游艇会公司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预付款,即167,163.66元;游艇会公司在波通纳公司材料进场累计达到合同约定数量的80%时,经游艇会公司验收合格后5日内,再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进度款,即278,606.10元;全部浮桥安装完成,经业主、游艇会公司及监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波通纳公司提交完整合格竣工资料后,30天内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支付扣除保修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15%的余款,留工程竣工造价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给波通纳公司,保修期为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对游艇会公司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波通纳公司达到付款节点时,须向游艇会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报告》以及游艇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签字的《工程合同付款审批表》,以保证游艇会公司按时审核并支付应付款;如波通纳公司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波通纳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如游艇会公司未及时付款,逾期天数相应影响的工期由游艇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停工(游艇会公司原因除外),所有费用由波通纳公司自行承担(包括工人工资、设备误工费等),游艇会公司不补偿任何费用给波通纳公司;波通纳公司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波通纳公司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波通纳公司承担;因游艇会公司使用不当或其他非波通纳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坏,波通纳公司应协助修复,费用由游艇会公司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由波通纳公司负责的返修内容,波通纳公司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2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游艇会公司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波通纳公司承担;游艇会公司应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将保修金一次返还波通纳公司;(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如下:游艇会公司项目经理为刘洪光,除5万元以上的签证变更、付款审批还需得到游艇会公司法定代表授权的其他代表批准外,游艇会公司的所有文件经游艇会公司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游艇会公司公章或公司确认的项目部公章后方有效;游艇会公司在合同工期内发现波通纳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游艇会公司将及时向波通纳公司提出书面整改通知,游艇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波通纳公司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波通纳公司承担;游艇会公司交接给波通纳公司的机械、电缆等机具由波通纳公司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波通纳公司负责赔偿并及时补充,不许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波通纳公司不遵守材料使用的规定,按事件性质的严重程度,扣除波通纳公司的一定比例或全部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波通纳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0天向游艇会公司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游艇会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游艇会公司、监理验收。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波通纳公司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游艇会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一旦游艇会公司将浮桥投入使用,应视为游艇会公司已同意该项目验收合格;波通纳公司应按游艇会公司要求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游艇会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及补充资料后30日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游艇会公司逾期未审核,则视为波通纳公司结算上报资料已核实;结算审核完毕后15日内,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并支付扣除保修款、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如游艇会公司逾期支付,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波通纳公司;结算额=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三)合同所附报价清单显示,该项目总造价为557,212.2元;(四)合同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约定:双方出具变更、鉴证文件均应加盖各自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游艇会公司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波通纳公司认为按游艇会公司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完成游艇会公司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的全部内容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签证单报游艇会公司,逾期视为波通纳公司放弃补偿要求;游艇会公司一般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条款与协议有矛盾时,以协议为准;(五)合同所附波通纳公司出具的《维修保障条款》约定:波通纳公司的产品承诺包括免费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和人工费用,时间为自浮桥码头经业主方组织的验收合格之日起10年内;对于下列损失,波通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正常磨损;任何不是由波通纳公司进行或不是由其授权代表进行,或者其未明确授权进行的任何维修、更换和对产品的改进;任何故意或非故意的使用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天气或海浪条件、超出了产品的设计标准;买方或任何代表买方的第三方提供给波通纳公司的计划或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疏漏;如果波通纳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缺陷开始进行必需的补救工作,游艇会公司可以自行进行此项工作,费用由波通纳公司承担;如果由于工程的缺陷、损坏的恢复完好的工作使工程不能正常使用,保修期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游艇会公司不能正常使用该工程的时间;波通纳公司承诺两年免费保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的损坏如下:人为的损坏、由于驾驶经验不足导致的浮桥损坏、战争及超强台风、洪水泛滥、海啸及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坏。
2015年7月8日,涉案二期工程开工建设,波通纳公司进场施工。
2015年7月27日,游艇会公司致函波通纳公司称:自《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签订以来,波通纳公司施工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场施工,先因台风和暴雨影响顺延开工,后又因内部管理原因和护木采购问题拖延开工日期,使得严重影响了整个浮码头建设和工程的进度。
2015年7月28日,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出具《关于莲花山工期拖延事宜意见回复》称:因考虑到游艇会公司举办展会的需求,波通纳公司基本完成浮桥工程,但因时间仓促,一期工程中有部分细节未能尽善尽美,并且双方协商后同意进行一期工程改造,并结合二期工程共同进行;有四个情况导致拖延工期,一是二期新增项目现场工作早期因台风的客观原因,导致码头水电以及码头的拆除重组工期延误几天,是波通纳公司早期计划中没有意料到的,是其计划失误之处;二是因为一期码头原来选用护木只适应在有掩护的港池内,之前没有考虑到码头每隔2小时来往航道的高速客船所引起的巨大风浪,最大时高达0.8米,同意免费更换强度更高的木料;三是因近期气候不稳定,尤其是暴雨影响了对浮桥的组装及修补工作,无法按预期施工进度进行;四是因为一期码头的使用环境较平常码头有较大区别,需要预定部分木料放置水中进行调试,调试情况合符要求,才能大量采购并进行大面积铺装;因护木没有及时到场,希望游艇会公司将原有的工期完工日期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8月19日,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出具《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设计变更联系函》称:波通纳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已将本项目一期工程修整材料以及二期所用材料全部进场,并将一期部分浮桥完成了安装,但目前项目存在以下几个隐患:一是河堤高速客运船的航行波影响,导致主码头正面风浪至少达到0.7米以上,远超过游艇码头的相关规范安全要求;二是船只将浮桥护木撞坏,对浮桥块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撞击;三是码头发生了大批电缆被盗事件,安装贵重设备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
2015年8月20日,游艇会公司致函波通纳公司称:由于浮桥尾端没有安装抱桩器,浮桥的整体性、连贯性、牢固性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受到航行波的影响,浮桥的整体性产生较大的波动,从而导致其余抱桩器及钢管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连贯安装的浮桥在浪大时波峰已无原单独安装抱桩器那样厉害,对抱桩器撞击相对较少,建议全部连贯安装后再进行评估;基于护木被撞击,对已安装浮桥护木造成损毁,对于船方、施工方双方解决方案,游艇会公司将尽量协调解决;电缆被盗事件,波通纳公司将拆除的电缆随意摆放在码头,没有把材料收集归堆放置,安排专职人员看管;游艇会公司相关人员在巡查期间发现电缆随意摆放并多次口头通知波通纳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但波通纳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5年9月4日,游艇会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波通纳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
2016年12月29日,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其文件标题为“关于提交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保修书事宜”,所附文件为“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和“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游艇会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12月30日签收该文件。
2017年1月6日,游艇会公司致函波通纳公司称:波通纳公司提供的竣工图中,一期、二期工程没有浮桥码头的立面图与剖面图,请波通纳公司补充相关图纸,完善竣工图。
2017年3月16日,游艇会公司与波通纳公司共同完成二期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8日,验收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建筑面积为206平方米,工程造价为557,212.2元;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为本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组经过讨论后一致同意工程验收合格。
波通纳公司称其曾于2015年9月20日向游艇会公司申请验收,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竣工验收文件作为证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载明:二期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完成日期为2015年9月2日,合同工期为56天,即总工期56天,申请延后工期23天,实际33天,超出合同工期1天;波通纳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盖章,时间为2015年9月3日。竣工验收文件封面记载的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系打印形成,但其落款处所载2015年9月20日的日期为波通纳公司员工手填。竣工验收文件所附《质量保修书》载明:二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除人为损坏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外其余的任何损坏均由波通纳公司免费维修;游艇会公司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游艇会公司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均不属于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波通纳公司称其已于2015年9月20日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竣工验收文件交给游艇会公司。游艇会公司称波通纳公司实际申请验收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该日之前波通纳公司从未提交过竣工验收材料。
二期工程完成验收后,波通纳公司与游艇会公司就维修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对价款进行结算。
2017年7月17日,波通纳公司向游艇会公司发出《联系函》称:游艇会公司应与波通纳公司结算,结算完成后,方可进行现场维修;维修工作完成后,游艇会公司需要在3天内支付工程尾款。游艇会公司在该函件中备注:结算按相关流程审批,请波通纳公司尽快安排人员进场维修。游艇会公司工作人员梁晓辉、张晓宇在该函上签名。
2017年9月27日,游艇会公司致函波通纳公司称:因东区码头混凝土浮桥长螺杆螺母与设计不符及施工质量原因,浮桥多处需要进行修复、更换及整改,根据合同附件《维修保障条款》的约定,通知波通纳公司尽快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2017年10月13日,波通纳公司致函游艇会公司称:浮桥需要反复维修的原因是位于航道上的高速客船高速通过后,产生的船行波对码头产生剧烈的冲击,船行波冲到岸上,反射波又与前进波行程叠加,引起浮桥剧烈摇晃;波通纳公司之前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浮桥外面加浮式防波堤,但游艇会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减少码头的损害;导致浮码头部件损害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恶劣使用环境条件造成的,并非产品的质量问题;波通纳公司已完成项目,游艇会公司已成功举办首次展会,浮桥至今经历3次有较大影响的台风,均未发现需要维修的问题。
波通纳公司和游艇会公司均确认增加防波堤需要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游艇会公司认为防波堤的造价昂贵,该建议不太现实。
2017年10月19日,游艇会公司复函波通纳公司称:波通纳公司提出在浮桥外面加浮式防波堤,表明其在施工建设前未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水情、船道等实际情况,违反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码头工程多次出现损坏的情况,波通纳公司拖延维修,工程尾款应用于抵扣码头维修费用;2017年9月27日后,波通纳公司虽有到项目现场对码头进行维修,但在零部件更换过程中,原来的不锈钢防滑螺母不能更换为普通的铁螺母,现由于螺母松脱不防滑,对码头构件造成损害,致使码头需要多次维修。
波通纳公司称其在设计码头时虽有考虑到航行波因素,但航行波对码头的影响超出双方预料,除增加防波堤,目前的技术很难完全避免航行波的影响。
2018年11月29日,波通纳公司工作人员与游艇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软件联系结算事宜。
2018年11月30日,波通纳公司出具《结算和付款通知书》称: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已满,两份合同合计结算金额为2,534,758.55元,扣除已支付的2,027,806.85元,游艇会公司尚欠506,951.7元未支付,请书面确认上述金额并尽快付款。
2018年12月17日,游艇会公司致函波通纳公司称:关于二期工程,游艇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波通纳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后方可确认工程款项;根据合同约定,码头保修期应截至2019年3月15日;保修期内波通纳公司并未履行约定的保修责任,波通纳公司需另行设法及投入费用以处理码头工程的问题。
2018年12月26日,波通纳公司工作人员到游艇会公司处提出结算工程款,双方未能对扣款等事项达成一致,未能成功结算。双方确认游艇会公司已向波通纳公司支付二期工程款445,769.76元。
游艇会公司申请在(2019)粤72民初1020号案中处理一期、二期工程的维修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就此征询波通纳公司的意见,波通纳公司称其尊重法院的意见。
游艇会公司称其与波通纳公司订立涉案合同前,曾委托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因德立公司未能建好,所以才找了波通纳公司,波通纳公司又没建好,后游艇会公司找了广州市恒桥海上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除此之外没有再找其他公司建设或维修涉案工程。
2015年9月17日,游艇会公司委托珠海太阳岛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成一艘游艇,登记的船名为“游艇城1”船,船舶所有人为游艇会公司,发证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
波通纳公司提交的网页公证资料显示:2015年4月28日,“2015海陆空盛筵暨中国(广州)国际游艇、房车、通用航空博览交易会”在莲花山国际游艇会会展中心开幕,该活动持续至2015年5月4日,水上展区设在莲花山国际游艇会码头;网页公证资料附图片显示,涉案浮桥码头处有游艇停靠;在2016年“五一”节及2016年7月期间,涉案游艇码头曾举办过展会等活动。游艇会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软件“朋友圈”截图显示:“游艇城1”船曾于2015年9月23日停靠涉案浮桥码头。
一审庭审中,波通纳公司确认其并无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持有建筑类的资质证书,但具有相应施工能力,且在国内承建了大量游艇码头工程。波通纳公司主张游艇会公司订立涉案合同时清楚波通纳公司没有相关资质,波通纳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游艇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属于不需要招投标的工程,其在与波通纳公司订立合同时并不清楚波通纳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其未审核波通纳公司的资质,波通纳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资料。波通纳公司、游艇会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有水下打桩、水面建混凝土浮桥等工序。
2013年3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推进游艇城项目建设工作,要求广州市兴洋船舶配备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公司)注册成立游艇城项目公司并办理游艇城项目立项等相关报批工作,同意兴洋公司以注册的新公司名义提出2套至3套游艇泊位建设和水上展览活动方案,研究利用东区装卸码头沿岸、砺江河水域和改造现有厂区,依法进行停靠。
2016年1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于向广州港务局发出《关于亚洲国际游艇城项目申请办理码头资质功能转换的函》,申请将涉案码头转换成具有游艇、旅游、商贸性质。
2017年5月22日,广州港务局复函游艇会公司,同意游艇会公司租用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5000吨级(空载)泊位临时停靠游艇展览展示。
2016年5月27日,广州港务局复函游艇会公司,同意游艇会公司租用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后其更名为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5000吨级(空载)泊位临时停靠游艇。
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其具有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等资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波通纳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游艇码头、浮动码头的设计、上门安装及相关码头工程的施工;为游艇会提供规划、工程及运营管理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码头设备及配件的购销,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游艇码头、浮动码头的生产制造;建筑劳务分包等。
2018年9月16日17时,台风“山竹”在广东省台山市海宴镇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属于超强台风,广东多地出现强风雨天气,涉案码头所处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亦遭受强风雨天气侵袭。
波通纳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粤72民初1号民事裁定:保全游艇会公司的财产,其价值以150,730.44元为限。
游艇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粤72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保全波通纳公司的财产,其价值以475,557.56元为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码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游艇会公司是否应向波通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波通纳公司是否应向游艇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损失及维修费用。
一、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涉案浮桥码头工程涉及水上建混凝土浮桥的施工与安装,需要承包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能力。双方当事人是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工序进行验收,故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波通纳公司作为涉案游艇码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取得相关建筑类资质,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能力。现波通纳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却承揽涉案工程,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波通纳公司与游艇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游艇会公司是否应向波通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已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设工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涉案工程已被波通纳公司和游艇会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波通纳公司请求参照《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予以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游艇会公司已付工程款445,769.76元,尚欠尾款和保修金仍未支付。《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参照该约定,游艇会公司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应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工程总价15%的余款。该合同约定:游艇会公司在收到波通纳公司提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及补充资料后30天内应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游艇会公司逾期未审核则视为结算上报资料已核实。现并无证据显示波通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结算材料,直至2018年11月30日,波通纳公司仍在给游艇会公司发送结算通知书,游艇会公司也于2018年12月17日回函要求波通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前来完成结算工作。双方当事人一直产生争议无法完成结算和确认工程款工作,一审法院以波通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8年12月17日作为付款时间,游艇会公司应在该日前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项下的工程尾款83,581.83元。
《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约定的工程的保修期为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由波通纳公司以该合同附件中的维修保障条款中承诺两年免费保修,又在作为竣工验收文件附件的质量保修书中再次明确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波通纳公司不能对保修期的不同约定作出合理解释时,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参照该合同关于“留工程竣工造价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的约定,保修金作为工程总价的组成部分,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游艇会公司应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30日内即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保修金,保修金参照工程总价5%计算为27,860.61元。波通纳公司关于游艇会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及保修金111,442.4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波通纳公司可以主张以应付工程价款及保修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83,581.83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计算,27,860.61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计算。波通纳公司关于自2016年10月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被认定为无效,该合同的违约条款也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波通纳公司关于按上述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波通纳公司是否应向游艇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损失及维修费用
《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被认定为无效后,该合同约定的延误工期罚款违约金条款也应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游艇会公司关于按照每日1000元标准计算延误工期罚款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游艇会公司可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向波通纳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波通纳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其在明知其并无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未持有建筑类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与游艇会公司订立涉案合同并承揽涉案工程,导致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游艇会公司未主动审查波通纳公司的资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该工程直至2017年3月16日才竣工验收合格;波通纳公司在设计、施工涉案游艇码头时对航行波的考虑不足,并最终难以消除航行波对码头的影响。波通纳公司应对本案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游艇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游艇会公司主张其因合同无效遭受了延误工期损失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罚款标准确定,该罚款标准只是合同约定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并非约定的损失计算方式,游艇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游艇会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游艇会公司向波通纳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保修金111,442.44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83,581.83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27,860.61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均计至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二)驳回波通纳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游艇会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波通纳公司负担1472元,游艇会公司负担1842元,保全申请费1274元,由波通纳公司负担566元,游艇会公司负担70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216.5元、保全申请费2898元,均由游艇会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码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中,2015年7月1日游艇会公司与波通纳公司签订的《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约定,游艇会公司委托波通纳公司完成莲花山浮莲岗水道码头二期混凝土浮桥的施工与安装工程。上述工程涉及水上建混凝土浮桥的施工与安装,属于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扩建或改建的港口建设工程。依照合同签订时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涉案合同中的承包单位波通纳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确认其并未取得上述相关资质,游艇会公司、波通纳公司签订该合同将涉案港口建设工程发包给波通纳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无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游艇会公司关于以涉案合同属于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为由主张该合同有效的依据不足,其以合同有效为据主张波通纳公司依约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游艇会公司、波通纳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涉案二期工程于2017年3月16日验收,经验收合格。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波通纳公司有权主张游艇会公司参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查,《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浮莲岗水道混凝土浮桥施工与安装合同(二期)》约定的工程总价为557,212.2元,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游艇会公司已付工程款445,769.76元。据此计算,游艇会公司尚有工程款114,442.44元未付。涉案合同另约定预留工程造价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一审判决判令游艇会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114,442.44元,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后第31日即2019年4月16日起支付未付款项中工程造价5%部分即27,860.61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7日波通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的次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支付其余未付款的利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波通纳公司以游艇会公司曾于2015年9月23日使用该工程等为由主张游艇会公司自2016年10月3日起支付未付款利息的主张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关于变更一审判决利息起算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波通纳公司、游艇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广州莲花山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辜恩臻
审判员 潘晓璇
审判员 贺 伟
书记员 李卓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