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370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6428P。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5层5G室。
代理人:***职务:副总。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标尺(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0NMM5J。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9号608室。
申请执行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标尺(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20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19042.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所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