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标尺(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5层5G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标尺(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9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波通纳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标尺(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20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崂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2044号裁决书指定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