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675号
申请人: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斌文,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龙,经理。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211596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21159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含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