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1财保193号之一
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西(原面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796917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与顺祥路交叉口龙湖花园小区14幢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4379D。
法定代表人:肖昌纯,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次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1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账号:20×××18)存款28546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对担保人**一名下位于涡阳县南侧房产(证号:涡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账号:20×××18)存款28546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一名下位于涡阳县南侧房产(证号:涡字第××号)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1947元,由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