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沈阳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64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与顺祥路交叉口龙湖花园小区14幢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肖昌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之新,系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344室。
法定代表人:李鑫,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玉良,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沈阳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