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60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琪,贵州省习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广东深圳工作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久,贵州省习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广东深圳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
被告:广东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星辉。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伟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