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2640号
申请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邢亭山村。
负责人:郝敏,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安家园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延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鲁0181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2019)鲁0181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佳
书记员王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