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异39号
异议人: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谭延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舜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就业中心)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共就业中心称,请求:解除(2021)鲁0113执277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计算机公司账户240000元的查封,返还给异议人。事实与理由: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被执行人计算机公司列为2021年度济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2021年12月22日,异议人按照《关于做好济南市“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2019-2021年)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函[2020]26号文的要求,向计算机公司日照银行长清支行8103××××0090账户拨付新型学徒预补贴款专项资金240000元。后,计算机公司该账户被贵院查封,查封款项中包含该笔专项资金。为保护专项资金安全,为此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查,支持异议人请求。
本院查明,昌舜公司与计算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民初48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由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向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6022元,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同意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6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4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56022元;二、由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如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未按任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欠款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四、其他互不追究。”
计算机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昌舜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鲁0113执2779号案件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3执2779号之一执行裁定、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计算机公司在日照银行长清支行8103××××0090账户内存款887182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701.24元)。2021年12月22日,公共就业中心转入涉案账户内240000元,用途为“2021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至2022年3月14日,涉案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45411.24元。
另查,2021年11月22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包括被执行人计算机公司在内的85家企业为2021年度济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通知各有关培训单位严格按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教、施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建立专账,严格执行鲁财社[2018]86号、鲁人社[2020]55号等文件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实充分发挥补贴资金作用,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2021年12月22日,公共就业中心按照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济南市“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2019-2021年)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函[2020]26号文的要求,向被执行人计算机公司日照银行长清支行8103××××0090账户拨付新型学徒预补贴款专项资金240000元。
本院认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济南市“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2019-2021年)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被执行人计算机公司为2021年济南市“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就业中心转入涉案账户的240000元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款专用资金,计算机公司对该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作计算机公司自己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对济南市长清区计算机应用公司名下日照银行长清支行8103××××0090账户内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转入240000元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广峰
审判员 曹立新
审判员 张昌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