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870号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楠,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沃安家园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延华,总经理。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