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103号
申请人: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家园1号楼1-101室。
经营者:谭延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丽,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区开元大街南、汇鑫路路西三功开元阁2号楼11号商铺1楼。
法定代表人:何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济阳县济北街道汇鑫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阳支行账号为10×××77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济阳县济北街道汇鑫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阳支行账号为10×××77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昌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南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史吉莹
书记员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