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922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利息及申请执行人垫支的仲裁费等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
经查,因被执行人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书 记 员  李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