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6112号 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南莲塘村二村经济社瀛富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内D区D098、D099、D0108、D010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K6R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兴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63号之中科研办公楼7层701、702、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6982191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福宁路西侧***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1526442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36元,由原告广州市方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