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922民初2126号
原告: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高德街道东山营缮委**。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昌,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中华路西段**/div>
负责人:解宜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欣,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因案情复杂,需启动鉴定程序。原告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为保证不影响年末结案进度,申请撤回起诉,下一年度重新起诉,并申请全额退还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4元,全额退还原告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吉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