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068341565B
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高德街道东山营缮委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098384320P
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原自来水院内1-4-4。
法定代表人刘荆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90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平台委托方式对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收益型保险、无土地、无车辆。委托查询结果虽显示在伊和苏木路道西金都宾馆南侧有数十户房屋信息,但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刘雪玉陈述在建筑上述房屋时欠下了近千万的债务,于2018年11月22日与施工方丁宝健签订了《娜木汗小区建筑工程结算书》,已将除安置回迁户的19套住宅、2套网点外,剩余的8套住宅、6套商业网点以15564763元的价格全部抵债给建筑施工方。关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1号网点可供执行问题,经查,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娜木汗小区工程后续费用710200元丁宝健同意由其垫付,后续回迁安置问题也由其处理,被执行人已将1号网点交给丁宝健自行处理。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辽宁**宏基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抵债协议虽有异议,但未能明确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90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高 岩
审判员 :孙晓辉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