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240号
原告:***,男,2002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毕升钱城小区西侧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杜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细河区启隆建筑维修工程队,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商贸城B北367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阜新中泰建筑有限公司、细河区启隆建筑维修工程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二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冀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