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850号

原告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南舍兴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闫丹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6号楼-1至4层2601-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4.4元,保全费3054.4元,由原告文安县华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高煦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