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76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6号楼-1至4层260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1710720J。
法定代表人:林丽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新,女,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雅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女,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太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 891 263.27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不动产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作轮候查封。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吴嘉宝
书  记  员   崔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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