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异6号
案外人: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海州街17-2-1-3。
法定代表人:马利青,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阜新市。
被执行人:**全,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
本院在执行***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公司”)对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11执13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暨扣留阜新凯森盟化工有限公司给付三立公司执行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三立公司称:请求中止(2019)辽0911执13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全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与三立公司没有到期债权关系。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该裁定对三立公司的财产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不同意三立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
被执行人**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6月22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2018)辽091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向***偿还欠款人民币4078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全承担7002元。**全不服,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辽09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2018)辽091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0)辽09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阜新凯森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外人三立公司工程款601.86万元及利息,2020年11月27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辽09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20)辽09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2019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全进行强制执行;2019年1月22日案外人三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利青自认**全在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170万元。
2021年2月7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911执133号裁定扣留阜新凯森盟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三立公司的执行款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2018)辽09民初1238、(2020)辽09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执行人**全是否对案外人三立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本院认为,马利青作为三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认**全对三立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可视为三立公司的意志表示,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19)辽0911执133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方明
审判员 董 旭
审判员 王利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韬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