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辽09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085340476A,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中街33-19门。

法定代表人:马利青,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4××××××××。;刘志全,男性,1976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6××××××××,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西山九郡**楼**。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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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