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辽09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085340476A,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中街33-19门。
法定代表人:马利青,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4××××××××。;刘志全,男性,1976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6××××××××,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西山九郡**楼**。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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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