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永定南路68号。
负责人:侯高位,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固安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40岁,固安县知子营供电所员工,现住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固安县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对方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包括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第三人的住所地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