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永定南路68号。
负责人:侯高位,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固安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40岁,固安县知子营供电所员工,现住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固安县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对方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包括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第三人的住所地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