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6民初168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凤,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洁,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保利融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盛博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商在线公司)、保利融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融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盛博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凤、被告企商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被告保利融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盛博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进度款424100.74元、停工费损失246000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上诉两项金额之和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关联公司,被告保利融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了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29号院的二栋楼用于办公,为满足用电需求,保利融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增容改为高压供电。保利融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北京企商在线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将保利融通供电工程发包给原告。2015年10月1日,北京企商在线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期延误责任、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予以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施工,按阶段完成施工项目,被告却违约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由于被告与第三方协议未达成一致,导致原告停工,工期顺延。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对付款方式进行调整,并明确原告增加承包500箱变高压导入项目施工费30000元。2016年1月21日原告将丰台供电公司提出的整改方案及时通知被告,2016年2月2日再次催促被告提交更改好的供电方案,以便于原告继续施工,但被告迟迟不提交整改方案,导致原告再次停工,工期只能再次顺延。2016年4月6日,工程顺利通过供电公司验收,竣工合格。2016年4月7日原告和被告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发电后4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4100.74元,倒路费30000元,合计工程进度款424100.74元。2016年4月14日送电完成,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将竣工验收单、完工培训等相关资料交给被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424100.74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保利融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企商在线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原告诉状中所述其已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属实,原告电路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巨大,原告至今未予以妥善解决,且存在拖延工期、拖延向电力局报备等严重违约行为,企商在线公司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424100.74元。约定发电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实际发电时间为4月4日,因原告原因导致发电延迟86天。按约定,每延误一天扣全部项目款的1%,款项直接从未付款中扣除。原告应付481.6万元,企商在线已经支付224万元,故企商在线有权要求从未付款中扣除。(一)原告施工的电路工程质量不合格。低压电源没有实现A路停电发电机投用,B路发电机投用,这个供电保障没有。高压现在是A路和B路供电,如果一路停电不能自动切换到有电的一路,只能手动切换到有电的那一路上去。(二)原告施工的配电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交接手续不明确。(三)原告施工路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四)原告未履行合同的监理义务和协调义务。原告作为专业的电力施工公司,工程整体验收发电、物业及市政交通等部门协调都归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但该公司未及时与宛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接洽接口费一事,我公司曾多次催促乙方负责人刘进领去协调,但对方故意推脱导致施工完成后才与宛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接洽接口费一事,后开发公司要价过高,乙方说价格过高拒绝支付,但因合同中约定2016年1月份需发电,如果耽误,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更大,故我公司郝明、杨蒙、刘祖慧与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刘进领又一起去洽谈此事,房地产公司开出接口费用要100万。后来多次沟通,最终以80万的费用同意我司从他们的分界小室(由宛平房地产建设,此为附近电源中枢点)两口接至我公司配电室之间的地下管线使用。支付接口后我公司曾与众盛博源多次沟费用承担事宜,但对方避开不谈,并说出种种理由导致施工延期,且原告在此过程中要求我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及晓月苑工程施工承诺书等多项补充文件及签收资料,否则原告就不会组织施工队,因发电时间对我公司来说关系到我公司的存亡,我公司的所有IT设备及业务全部上架到机房后等待发电,但施工方以种种理由停工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以至于业务没有办法按时开展,跟客户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我公司迫不得已才签订了不平等的条款。(五)原告延期施工。(六)原告未向被告提供以下清单:工程量明细及结算单、低压配电室施工细及结算单、分界小室施工明细及结算单、管井施工明细及结算单,配电室供电设备明细单(说明书、合格证、品牌、型号、厂家联系方式)。现提出反诉请求:一、原告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1.实现高压电源A路B路自动切换互为备用,并支付B路闲置费损失每月11520元(从发电日期2016年4月14日至实现高压电源A路B路自动切换互为备用之日止);2.低压电源没有实现A路停电发电机投用,B路停电发电机投用,这个供电保障没有,给我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风险。3.对配电室漏水、墙皮脱落进行修复,若被告仍不履行支付违约金29170.81元。4.向原告交付文件:工程量明细及结算单、低压配电室施工明细及结算单、分界小室施工明细及结算单、管井施工明细及结算单,配电室供电设备明细单(操作手册、说明书、合格证、品牌、型号、厂家联系方式清单)。5.丰台电力局联系人及电话,该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481.6万元,从未付款954100.74(包括进度款中424100.74元和质保金52万元)中全部扣除,另从已付款224万元中补回,即原告向被告支付共计3861899元迟延违约金。
众盛博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原告已经完成了承包内容,符合供电方案。漏水与墙皮脱落不涉及地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关于资料已经交接完毕。延期系被告造成。故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保利融通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甲方,承租方)签订《电力管道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电力管道,乙方有权在电力管道路径内敷设电缆,以实现向保利融通公司通电。
2015年10月1日,众盛博源公司(乙方)与企商在线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保利融通供电工程,工程内容:外电源电缆、管井、分界小室电气设备及安装、高基配电室电气设备及安装、小室及配电室土建和标准化装修装饰。由发包人承担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开工日期,2015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10日。质量标准:通过供电公司的验收并发电成功。合同价款560万元。专用条款约定,发电时间定为2016年1月10日,由于发包方顺延工期,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自己承担,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滞5天以上的,每多一天按3000元支付承包方误工费。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发电时间延误,每延误一天扣全部项目款的1%(款项直接从未付款中扣除,如未付款不足,需从已付款中补回)。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工程开工前支付工程款20%,合人民币112万元。分界小室及配电室土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总金额20%;内外电源验收合格并确定发电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总金额30%,支付承包人第二次进度款,发电6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总金额20%,支付承包乙方第三次进度款。发电1年后,如果发包人施工项目无隐患和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10%尾款。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企商在线公司已将保利融通公司晓月苑中路29号电力增容工程委托给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实际由众盛博源公司承接。补充协议同时对甲方已经支付给承发包公司的工程预付款992000元处理方式做了约定。
2015年12月9日,众盛博源公司向企商在线公司致函,称因企商在线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决定于2015年12月10日暂停施工。2015年12月10日,企商在线公司复函,称双方约定,关于集资费问题,由众盛博源公司负责协调外电源施工涉及到的各方关系,并将集资费用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擅自停工理由不成立。2015年12月11日,众盛博源公司回函称合同未涉及集资费用由其出面协调。
2016年1月18日,众盛博源公司与企商在线公司签署《晓月苑工程施工承诺书》,载明施工方承诺如下:一、如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众盛博源公司工程款进度款,工程立即恢复施工。二、如发包方今后信守承诺,施工方不予追究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20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赔偿。三、施工方其余工程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发电时间顺延。
2016年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企商在线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增加承包500箱变高压导入项目施工费30000元。二、原协定约定的预付款20%(已支付)和土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金额20%(已支付),上述条款不变。三、甲方应向承发包公司支付外电源部分的工程款,结算价格为2405899.26元,扣除前期甲方已支付给承发包公司的992000元,尚余价款1413899.26元,由甲方继续向承发包公司支付,上述甲方支付给承发包公司的工程款包含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由承发包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四、工程发电后4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总工程价款的10%即人民币56万元作为质保金外,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394100.74元及本次增加的30000元;五、发电满一年,乙方履行完质保责任后,甲方支付剩余的l0%。
2016年2月1日,企商在线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晓月苑3700KVA线路接口合同》,约定甲方收取乙方接口费80万元。
2016年4月6日,北京丰供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高压试验报告单》。原告提供2016年4月的《竣工验收单》,企商在线公司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
2016年4月7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单》,载明总结算金额560万,承发包外部工程款2405899.26元,已付施工单位2240000元,剩余工程款954100.74元。发电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方工程款394100.74元、倒路费30000元。2016年4月15日,双方签署《移交单》,移交项目包括配电室及设备、技术文件等。另,本院现场勘验,漏水部分原告已经修复完毕。
本院认为,众盛博源公司与企商在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众盛博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企商在线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署的结算单,企商在线公司应在发电后40个工作日内给付众盛博源公司工程款394100.74元、倒路费30000元。企商在线公司称实际发电时间为2016年4月4日,企商在线公司亦未给付工程款及倒路费,故众盛博源公司要求企商在线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停工费损失,一方面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约定,如被告信守承诺,不追究停工损失,另一方面,施工完毕后,施工确存在漏水等问题,因此,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众盛博源公司要求保利融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6年1月18日,双方签署《晓月苑工程施工承诺书》,载明发电时间顺延。此外,双方2016年4月的结算单亦明确给付工程款的金额,并无延期的内容,因此,企商在线要求众盛博源公司给付延期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企商在线公司要求众盛博源公司实现高压电源A路B路自动切互为备用,并支付B路闲置费损失以及交付文件等,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企商在线公司要求原告对配电室漏水、墙皮脱落进行修复,鉴于原告已经修复,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倒路费共计424100.74元;
二、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24100.7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2元,由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6元(已交纳),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4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3341元,由企商在线(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红军
人民陪审员 廉润有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