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8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816470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8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8588490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燕京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2DG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汀,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方式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15日(含)之前办理交费手续。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查明后将裁定按撤诉处理。经核查,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本诉应当按撤诉处理。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在本案中提起的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