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8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816470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8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8588490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燕京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2DG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汀,北京允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方式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15日(含)之前办理交费手续。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查明后将裁定按撤诉处理。经核查,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本诉应当按撤诉处理。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在本案中提起的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北京众盛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国电京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