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697号
原告: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73号36幢3-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辽阳镇东沟村东四排4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任总经理。
原告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富公司”)与被告****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建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伟亚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36元;2.请求判令伟亚达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216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伟亚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伟亚达公司将位于左权县商贸广场的广场顶板防水工程及零星工程承包给建富公司。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格约定,丙纶布2层,每层20元,两层共计40元,SBS防水2层,每层45元,两层共计90元,350号沥青1层8元,找平层3公分垫层,16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工程造价约为280000元左右(以最终核算为准)。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5日,交工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施工完付造价的60%,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90%,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施工期间,因伟亚达公司设计原因,要求该公司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增加37568元工程量,即在原有的施工范围内再增加部分防水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核算,工程款共计321636元。该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但由于伟亚达公司资金原因至今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现仍剩余221636元未付,且该工程款经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约定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但案涉工程量尚未核对。实际上,建富公司的诉讼请求尚未明确,其应在核对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工程量后另行处理。故建富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维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