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1141号
原告:**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县辽阳镇刘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舰,山西厚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73幢36幢3-102室。
原告**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131395元,并支付违约金394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实施**金隅水泥厂有限公司危废联合厂项目,2020年8月1日与**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士,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收料单实际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甲方预付乙方肆万元,待工程完工后三日内(或2020年10月20日)付清全款;同时约定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付款需根据欠款金额的3‰日向**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16日**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累计向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各类商砼共计421m³,并经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收货,商砼款、泵车费共计171395元。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于2020年8月25日向**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商栓款,剩余131395元迟迟未付,同时**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3941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因按照**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记载的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信息查找不到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被退回,**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提供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导致无法向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本案不能继续审理。**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可在查实晋中市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县固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维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