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1号君泰大厦1栋22层B3。
法定代表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民终26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6795元(其中本金125020元,执行费1775.00元);
二、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