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升富士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1号君泰大厦1栋22层B3。 法定代表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民终26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6795元(其中本金125020元,执行费1775.00元); 二、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