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2844号
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56636669549。
法定代表人修月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大石庙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268822332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德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三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