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7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1702室。
法定代理人张某1,该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35649420954。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性,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工程管理员
本院在执行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徐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2020年10月13日被告支付了5万元整,剩余余款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才仁多杰
审判员任立辉
审判员韩英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扎西拉藏
书记员更却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