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思云立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3711号
原告:新疆金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思云立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金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思云立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金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方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