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江惠建材批发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0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产业基地东区第二幢西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9M3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县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浙0381民初12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货款646170.2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内有余额389741.07元、9553.56元,中国农业银行内有余额298317.0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有余额40371元;稠州银行内有余额7646.22元;中国工商银行内有余额2310.46元,本院均已依法轮候冻结,因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上述款项均将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其余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丽水市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XX**),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止),本院查封前该不动产已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查封,本院已向该院邮寄参与分配函。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的汽车五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止),本院查封前上述车辆已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查封,本院已向该院邮寄参与分配函。四、被执行人享有江西中邦商贸有限公司76%(760万元)的股权,享有松阳县城南幼儿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7.23%(690万元)的股权,享有淮安中熙置业有限公司100%(500万元)的股权,享有松阳县天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80%(160万元)的股权,享有丽水景涵置业有限公司5%(50万元)的股权,因被执行人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已将上述股权信息告知破产管理人,并将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五、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反馈财产线索。六、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七、被执行人已由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破产案件为(2023)浙1124破11号。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20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庆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