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1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81执1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