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森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体育西路体育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QAW1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森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81执2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