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靖、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4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周靖,男,1977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周靖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松阳劳人仲案(2023)3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靖欠款59000元,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7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06月21日由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目前该案已进入破产阶段,截止2023年07月24日,截止2023年07月2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59000元,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